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株洲仲裁委员会是株洲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统一部署组建的株洲地区唯一的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秘书处为株洲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负责仲裁法的宣传和推广。目前,秘书处拥有一支具备高度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充满朝气蓬勃的高效团队,热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仲裁服务。
三、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详见附表1)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年龄在30岁以下(即198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其他年龄依此类推);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全日制在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四、发布信息
各环节招聘信息在株洲市政府门户网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株洲仲裁委官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1日至8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2)报名地点: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910、911室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
(4)报名需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1、自行下载《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选调/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表2)如实填写;
2、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后查询到的本人带二维验证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下载并打印,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信息);
4、工作经历证明(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实习、实践、兼职,均不算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5、3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背面请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选择现场报名的报考者可前往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科910室进行资格审查(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58号市政府院内);选择网上报名的报考者需要将报名所需资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zsfzb@126.com进行网上初审。
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相关招聘职位的资格条件,慎重、理性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公章。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在任何环节均可取消其考试成绩和招聘资格。应聘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六、资格审查及考试
株洲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者于考试前一天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前往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科910室领取准考证,网上初审合格的报考者还需携带报名所需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审核。
(1)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2)笔试内容:民商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3)笔试最低开考比例: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4)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5)面试:笔试结束后,进行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举止仪表等,面试满分100分。根据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6)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排前。
笔试、面试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受纪检监察、人社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两次。
八、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市人社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株洲仲裁委官网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人社部门审定。
九、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情形,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招聘咨询及监督电话
市法制办:0731-28680775 (咨询)
市法制办:0731-28680777(监督)
市人社局:0731-28681082(监督)
2017年湖南公务员考试条件要求详见:湖南人事考试网
本次招聘政策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株洲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