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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6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公告(173人)

发布时间:2016-08-31 10:49:40信息来源:点击:
湖南人事考试网快讯: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招录基层政法干警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录培养计划、招录职位和培养院校

  我省今年计划面向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省直监狱、戒毒单位招录培养干警173人。其中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104人,面向退役士兵招录69人(含大学生退役士兵14人)。(具体计划和职位详见附件1)

  二、招录培养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要求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90年9月5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到27周岁,即1988年9月5日以后出生)。

  2.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6届毕业生,要求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5年9月5日以后出生)。

  (二)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限退役士兵)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具体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湖南省或具体职位规定的市(州)。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现役军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试用期内被取消(含本人放弃)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含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须同时持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2016年8月31日前毕业)和退役证。

  三、报名

  本次招录工作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5日9:00至9月9日12:00。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rst.hunan.gov.cn)、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www.hunanpta.com)的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本次考试不组织网上资格审查,笔试后、面试前进行现场全面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招录公告和职位表,诚信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并对自己的选报负责。对招考职位条件有疑问的,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二)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缴纳考务费,每人每科为50元。缴费时间为9月5日9:00至9月9日17:00。缴费成功即为报名结束。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减免考务费。报考人员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于9月8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6:30带上述凭证和网上打印的本人报名信息表及身份证原件,到省人事考试院(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湖南人才市场二楼,电话:0731—84688383、85063791)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于9月19日9:00至9月23日17:00自行从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报考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得小于5︰1。实际报考人数达不到5︰1的职位,核减或取消职位招录计划。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改报其他职位。

  四、考试与招录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教育考试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科目和时间

  2016年9月24日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16年9月24日14:00-16:30  申论

  2016年9月25日09:00-11:30  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2016年9月25日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3.笔试地点

     设在长沙。具体考场安排详见报考人员自行下载的准考证。

    4.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报考人员须参加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的所有科目笔试,其成绩方为有效。

  (二)资格审查

  招录机关对入围面试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对象,一般职位按招录计划1︰2的比例,研究生职位按招录计划1︰3的比例,在报考该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公务员考试成绩确定排名;公务员考试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确定排名。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笔试准考证、户口本原件以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退役士兵还需提供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三)体能测评

  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的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并关注本次考录官方网站。

  因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而形成的空缺,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为面试人员。

  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一般职位应达到2︰1,研究生职位应达到3︰1。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录计划;调整计划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报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2.面试时间、地点与方式:

  面试时间为11月,面试地点在长沙。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按照集中面试形式,统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一般职位按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报考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法院执行人员、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对可申请复检项目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一律不递补。

  五、关于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直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直政法主管部门,再由省直政法主管部门退交省财政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上述费用及违约金均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直政法主管部门,再由省直政法主管部门退交省财政部门。

  六、其他事宜

  (一)报考人员参加笔试、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原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笔试、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三)实行诚信考试。报考人员需按照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要求,诚信参与考试录用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不随意放弃。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录用、取消录用、5年禁考、终身禁考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录用后放弃的人员,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库,2年内不得报考湖南省公务员。

  七、咨询电话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                   0731-82215831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0731-82689102

  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     0731-82217349

  省人事考试院                       0731-85063791

  省教育厅学生处                     0731-84714915

  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731-82206469

  省司法厅政治部                     0731-84586377

  附件:湖南省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培养计划职位表.xls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公务员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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