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检察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招聘人数及具体要求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6年 11 月 3 日至 11 月 18 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报名地点:湘潭市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湘潭市河东大道怡景财富广场十楼(联系电话:13786234420 )。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底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并填写《湘潭县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一份。报名时应提供,本人工作经历及所获成绩荣誉的相关资料,供人事部门参考。本次考试不收取费用。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四、考试
(一)笔试与计算机操作
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以笔试和计算机操作的合成成绩(笔试成绩占70%,计算机操作成绩占30%)排序,按1:2比例入围面试,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分排名。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面试
按实际报考情况确定,时间另行通知。合成成绩(笔试成绩和计算机操作按比例相加的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五、体检
根据合成成绩(笔试成绩和计算机操作按比例相加的成绩)和面试成绩按1:1确定体检人员,总分相同时,按合成成绩排名。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及标准细则》执行,体检不合格时按排名替补。
六、资格复审
对报考人员相关情况进一步进行核实。
七、录用
根据考试、体检、资格审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与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定合同。聘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八、管理
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人员与金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到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负责管理使用。
九、相关待遇
1、工资待遇,经体检合格决定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含在聘期之内),试用期间月薪1400元,试用期满,正式签定聘用合同后,月薪1800元(含“五险”),聘期为2年。
2、试用期满,正式签定聘用合同后,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享受“五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部分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承担,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聘用书记员自行缴纳。
3、发放春秋、夏季检察制服各1套。
4、按现有临聘人员标准享受伙食补贴。
5、其他福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终根据工作业绩予以一定奖励。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日